8月3日,浙江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聯合印發《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通知指出,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與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不作要求,其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參與電力市場。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接入用戶側電網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不直接接入公共電網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兆瓦或者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農光互補、漁光互補以及小型地面電站光伏發電項目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根據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對于利用農業種植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林業種植培育設施、漁業養殖設施等設施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交流側裝機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歸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納入集中式光伏項目建設計劃后實施;交流側裝機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
對于在各類道路上方或邊坡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若項目建設在建筑物以及與該建筑物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道路上或道路邊坡上,按照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其他情況按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已備案的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各地不得以特許經營權、排他性租賃協議、區域壟斷合作等任何方式控制屋頂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資源,不得限制各類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平等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不得將強制配套產業、強制投資關聯項目、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要求設立本地分公司等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在線平臺提交變更申請;項目單位決定不再實施該項目,應當自行注銷項目。前款項目既未提交變更申請,也未注銷的,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對其中屬于故意報備不真實項目、影響投資信息準確性的,備案機關可以將項目列入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申請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由項目投資主體向原備案機關發起項目變更備案申請,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審核用戶負荷變化、發電利用率等情況后,逐級上報申請納入集中式光伏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實施,由原備案機關完成備案變更,項目投資主體向電網企業重新提交并網意向書,電網企業負責做好后續接網工作。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