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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發布加氫站建設審批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2026-10-10 09:44:40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審批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審批和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發展,按照規范建設、穩定運行、科學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監督管理,包括加氫站的建設、運行、經營、安全、服務和應急管理等。

氫氣的生產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和加氫合建站。加氫合建站分為加油加氫合建站、加氣加氫合建站和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加氫合建站除加氫站以外的部分適用其原有規定。

第四條運行企業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商用加氫站或自用加氫站運行相關資質,實際承擔加氫站日常運行、安全管理、設備操作、應急處置、維護保養等主體責任的單位,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委負責本市加氫站行業管理,指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加氫站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加氫站布局規劃并報市政府批復實施。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管,指導加氫站運行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加氫站日常運行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市場監管、交通、公安、生態環境、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加氫站管理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主管部門制定促進加氫站發展的有關政策。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加氫站布局規劃,指導各區保障加氫站規劃用地需求和辦理規劃用地審批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為新建加氫站內配套房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對加氫站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實施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四)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做好氫氣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氫氣運輸環節安全監管。

(七)公安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加氫站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氫燃料電池汽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加氫站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九)氣象部門負責全市加氫站防雷安全監督管理,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技術支持;各區氣象部門具體負責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加氫站布局規劃是本市加氫站落位的依據。商用加氫站用地參照加油加氣站管理,原則上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鼓勵加氫站建設用地兼容和集約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

第八條加氫站工程的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及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加氫站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從事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設計、安裝的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許可。

第九條加氫站建設需符合我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加氫站建設單位需就擬建項目的具體位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向城市管理部門征求意見,由城市管理部門出具符合布局規劃的書面意見。

第十條加氫站建設項目應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明確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加氫站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十一條新建加氫站內配套房屋建筑工程應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加氫站工程設計需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評審并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二條加氫站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和《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新建加氫站內配套房屋建筑工程應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加氫設施工程要在屬地取得《燃氣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自用加氫站選址、設計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自用加氫站建設規模應嚴格控制在三級站及以下標準。自用加氫站項目規劃建設手續參照商用加氫站執行。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站內工作人員應培訓合格,具備相應資質。商用加氫站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加氫站運營企業須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后方可對外經營。已建成并投入運營的商用加氫站,需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后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繼續營業。申請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的企業,站點布局應符合本市加氫站布局規劃;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和站內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

氫氣氣源應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GB/T 37244)。

2.有符合國家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氫氣儲存、加注等設施設備。

加氫站設施工程建設應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1.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經營站點。加氫站應具備固定的建筑站房和罩棚。站房內要設置安全控制室,配備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商用加氫站還應設置完整的辦公室,包含營業、值班、休息等區域。

2.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設施設備安全巡查巡檢制度、氣體質量檢測及公示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

3.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等。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業的安全生產培訓和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企業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和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經專業的安全生產培訓和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

1.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以上人員均應經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以上人員均應經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加氫站操作工,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并隨經營規模適當增加人數。

(五)有符合標準的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評價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需要變更、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氫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制加氫一體站無需提供);加氫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情況、消防驗收情況、氣瓶充裝許可證、雷電防護裝置檢驗檢測報告。

(三)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的說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經營方案。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安全生產專業培訓和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情況。

(五)安全評價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加氫站運行企業應當按照經營許可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和有效期限等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需延續的,加氫站運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七條加氫站經營企業需要停業歇業的,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業歇業時間,應將停氣方案在加氫站醒目位置進行公開。商用加氫站企業停業歇業方案需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市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指導督促停業歇業加氫站運行企業做好站內相關設備、設施的安全處置工作,及時排查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在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標準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自用加氫站可在企業自有存量土地或合法租賃土地上,通過自有投資或合作共建等方式進行建設,只能內部使用,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經營和管理,可以依法委托相關專業技術單位或專家提供技術服務。自用加氫站僅限為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對自用加氫站實行備案制度。在本市從事自用加氫站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自用加氫站運行備案。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市城市管理部門。自用加氫站在備案辦理完成后方可運行。已建成、已運行的自用加氫站亦需按照下列條件辦理備案手續。

申請自用加氫站運行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我市加氫站規劃原則;

(二)有持續、穩定、安全且符合《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GB/T 37244)的氫氣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氫氣儲存、加注等設施設備。氫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完善的運行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健全的加氫站應急預案,具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安全和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加氫站運行企業是加氫站運行的安全責任主體,應按照《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管理規程》(GB/Z 34541)的要求,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級安全責任人的組織結構圖,確定各部門及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定期進行安全責任考核,并對下列事項承擔主體責任:

(一)負責執行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

(二)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負責制定并實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負責氫氣瓶充裝安全;

(五)負責氫氣質量和計量達標;

(六)負責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七)負責執行國家和本市對加氫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責;可設置專職安全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氫站崗位應設置站長、安全管理員和設備操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加氫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經天津市燃氣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其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人員和充裝作業人員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加氫站運行企業應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加氫站運行企業應當建立加氫站數據采集與監測系統,并保存以下數據,其中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三個月;非音視頻數據的保存時限不少于一年:

(一)氫氣設備運行日志(運行參數,維護保養記錄,檢驗標定記錄);

(二)充裝、加注信息;

(三)安全監控系統數據(參數、音視頻);

(四)氫氣質量記錄;

(五)隱患、事故處置記錄;

(六)應急演練記錄;

(七)人員培訓記錄。

加氫站其他數據的采集應符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要求。

第二十四條對外經營的加氫站企業應建立健全用戶服務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氫站內氫氣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二)氫氣價格應標示在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

(三)建立健全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完善用戶服務檔案,保留原始服務記錄;

(四)公示運行企業名稱、運營時間、服務范圍、業務流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受理和投訴電話等內容,并設置24小時有人值守的服務電話,為用戶提供加氫業務咨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五)設置完備的加氫站標志標識,為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加氫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加氫站應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為氫燃料電池車輛提供車用氣瓶充裝服務。商用加氫站應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

(一)車輛未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未懸掛汽車牌照的;

(二)氫氣瓶未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

(三)氫氣瓶超期未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

(四)其他不能保證充裝和使用安全的。

第二十六條加氫站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或者裝載查驗、記錄制度,加氫站人員應當對氫氣配送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駕押人員資質,車輛和罐體檢驗合格證明,電子運單等進行查驗。不符合要求的,加氫站應拒絕其為加氫站配送氫氣。

第二十七條加氫裝置的運行管理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50516)中關于氫氣系統運行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按規定對卸氣柱、氫氣壓縮機、儲氫容器、加氫機等相關設備,以及安全泄放裝置、壓力表、傳感器、壓力管道和儲氫容器相關安全附件、氫氣濃度超限報警裝置、火焰探測裝置等進行定期檢驗,記錄檢驗信息并保留結果文件;

(二)應按規定做好防雷、防靜電、防爆檢測,并應獲得具備相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報告;

(三)應按制度規定定時進行巡檢,并保留巡檢記錄;

(四)應根據維護保養手冊及計劃,對加氫設施的相關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并留存相關記錄。

第二十八條加氫站運行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對加氫站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加氫站運行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應急管理:

(一)制定本企業加氫站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審核合格后向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二)應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半年應組織至少1次專項演練,每年至少進行1次綜合應急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三)應當有與加氫站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應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設置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并保持通信暢通;

(四)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制定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條加氫站內發生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突發事件時,加氫站運行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上級管理單位,以及事故發生地所在區的城市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事件等級,依照天津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密切配合,做好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等工作。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加氫站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安全監管

第三十一條加氫站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禁止在站外加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及其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立即通知加氫站管理人員并向城市管理部門、應急管理、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加氫站的運行條件、設備管理、安全管理、供應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加氫站運行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天津市 ,加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