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發布關于明確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納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對電力系統提供的穩定供應服務,就近消納項目公平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費用;未接入公共電網的項目,不繳納穩定供應保障費用。
原文如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明確我省新能源就近消納價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6〕184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東電網公司、深圳供電局、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192號),推動新能源實現更高水平就近消納,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新能源就近消納價格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就近消納價格機制適用范圍
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是指電源(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新能源發電)、負荷、儲能等作為整體與公共電網連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責任界面、以新能源發電為主要電源的項目。現階段主要包括綠電直連、源網荷儲一體化、零碳園區等就近消納模式。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于60%,占總用電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項目不低于35%;項目應當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由電網企業在發電、廠用電、并網、自發自用、儲能等關口安裝計量裝置,準確計量各環節電量數據。
對于在同一用地紅線內建設分布式新能源的項目,繼續按照《廣東省能源局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試行)》(粵能規〔2025〕2號)等文件要求執行。
二、新能源就近消納執行價格政策
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對電力系統提供的穩定供應服務,就近消納項目公平承擔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費用;未接入公共電網的項目,不繳納穩定供應保障費用。
(一)輸配電費
就近消納項目按容(需)量繳納輸配電費,下網電量不再繳納系統備用費、輸配環節的電量電費,其他按現行規定執行。
月度容(需)量電費計算方法為: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平均電量電價標準(不含價區交叉補貼)×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其中,平均負荷率暫按全省1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兩部制用戶(不含就近消納項目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用戶、發電企業廠用電等特殊工商業用戶)上一年平均負荷率執行;接入公共電網容量為項目同時使用的受電變壓器容量及不通過變壓器接入的高壓電動機容量之和。
容量備份項目(兩路及以上多回路供電項目),可選擇繼續按現行兩部制輸配電價模式繳費,其中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執行,電量電費根據實際用電量(含自發自用電量)以及所在電壓等級電量電價標準繳納。
(二)系統運行費及其他
就近消納項目使用公共電網時視同工商業用戶,暫按下網電量繳納系統運行費、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的新增損益分攤、上網環節線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費用,暫不執行功率因數考核。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參照我省自備電廠繳納政策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平均負荷率確定及公布
廣東電網公司會同深圳供電局每年年初測算前一年平均負荷率水平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審核通過后,每年1月底前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布,作為當年就近消納項目輸配電費結算的依據。
平均負荷率=前一年全省售電量÷Σ(分月運行容量×分月運行小時數),其中,運行容量按照在運的受電變壓器容量及不通過變壓器接入的高壓電動機容量之和確定;分月運行小時數與售電量統計口徑一致,即未按完整月度運行的按實際運行時長計算。
四、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市場參與方式
就近消納項目原則上作為統一整體參與電力市場。項目上網電量交易和價格結算按照電力市場規則執行。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納入機制電價的電源項目(含已納入機制電價但項目實際未投產),轉為就近消納項目后視為自愿退出機制電價,不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項目用電時,應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五、其他事項
就近消納項目業主單位在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復(備案)后,向電網企業提出接網申請,自主確定接入電網容量,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明確安全等相關責任。電網企業應嚴格按要求進行審核,向滿足并網條件的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和結算服務,每月底前將上個月就近消納項目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有關情況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
現行相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從其規定。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2026年10月14日
責任編輯: 張磊